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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被徵收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農村土地被徵收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農村土地被徵收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農村土地被徵收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農村土地徵收流程是什麼?

1、政府國土部門書面告知被徵地的村集體和農户;

2、當地政府國土部門對擬徵土地的現狀進行調查並且調查結果由三方主體(村集體、農户、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徵求村民意見、組織徵地聽證;

4、擬定“一書四方案”徵地文件,並上報、審批;

5、張貼“二公告”,即徵收土地公告和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6、就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二次”徵求村民意見和聽證;

7、將修改後的補償安置方案依法上報並審批;

8、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9、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10、交付土地,在搬遷期內完成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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