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拆遷安排到其他單位有賠償嗎?
- 企業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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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拆遷補償項目
1、對被拆遷企業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房屋等無法搬遷的固定資產的補償
(1)土地補償費
(2)房屋、建築物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3)無法搬遷機器設備的補償費
2、對被拆遷企業的搬遷費和因搬遷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1)設備搬遷安裝費
(2)臨時安置補償費
(3)企業解僱員工所支出的賠償費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4、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
二、公司拆遷安排到其他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對於公司拆遷安排到其他單位有賠償嗎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是因為企業拆遷,不是因為本人的原因而被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勞動者是可以要求與新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當然,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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