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徵地拆遷 >補償標準 >

萍鄉拆遷房屋補償有哪些規定

萍鄉拆遷房屋補償有哪些規定

萍鄉拆遷房屋補償的相關規定

萍鄉拆遷房屋補償有哪些規定

為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下稱《條例》),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房屋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關於房屋徵收的補償

(十九)房屋徵收決定公佈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範圍公佈具有房地產估價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徵收人選擇。被徵收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自行協商選定;若協商不成,由房屋徵收部門主持,邀請被徵收人、社會公眾代表等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並聘請公證機構對全過程及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後,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二十)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評估確定,並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由評估被徵收房屋的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同一評估時點,採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二十一)被徵收房屋補償的面積,按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但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以房屋測繪報告認定的建築面積計算。

(二十二)徵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徵收人搬遷、臨時安置的應當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補償,具體標準另行規定;徵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以及搬遷、過渡的,應當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的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數額按照本《意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但徵收時已停業閒置的非住宅用房不計發一次性經濟補償。

被徵收人在搬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提前搬遷的,應當給予提前搬遷獎勵,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二十三)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方法有兩種,被徵收人可選擇以下的一種補償方式:

1、依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3%-5%的標準,補償被徵收人的停產停業損失。

2、依據被徵收房屋的效益補償。由被徵收人提供:

(1)經税務部門核實認可的近三年的財務報表,或近三年的所得税申報及完税憑證。

(2)經勞動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認可的房屋徵收上月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花名冊和參保職工簽名的工資表。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以上資料計算出被徵收房屋產生的月平均利潤和職工月工資總額。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月平均利潤×6個月+職工月工資總額×3個月。

(二十四)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但原作住宅的在2001年10月1日前已改為非住宅的,必須有經規劃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憑證並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的,拆遷時按非住宅予以補償安置。

(二十五)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徵收房屋市場評估確定的價格補償,並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增加20%的補償資金,補償後不再另行安置。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1、成套住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按照所提供的安置定銷房户型,可提升一檔進行產權調換;

2、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超過安置定銷房最大户型,且需安置兩套及兩套以上的,按選擇的安置定銷房面積之和與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最接近的組合方式實施調換;

3、獨立式住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面積不得超過被徵收合法建築面積的120%。

徵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二十六)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據城市規劃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七)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房地產評估機構必須入户對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必要時依法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户出具評估報告,並解答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

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户評估結果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日,並由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説明,聽取意見。

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户評估報告。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户評估報告。分户評估報告應當在公示期滿後10日內送達被徵收人。

(二十八)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在10日內出具複核結果。

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在收到簽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鑑定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鑑定意見。專家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二十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土地使用權收回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被徵收人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應當將被徵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一併交給房屋徵收部門。

(三十)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十一)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被徵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2、徵收的依據和理由;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4、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三十二)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徵收人與市、縣(區)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由市、縣(區)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被徵收人與市、縣(區)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十三)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除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或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2、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4、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5、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有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三十四)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後30日內,持補償協議、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司法文書到土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產權註銷手續。

(三十五)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户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對房屋徵收與補償項目實施情況應當進行審計,並及時公佈審計結果。

(三十六)住宅用房的被徵收人徵收補償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三十七)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條例》和本意見的規定,制定完善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的具體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中心城區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今天,城市擁擠以及規劃不合理等問題使得城市喪失了其原本的魅力、風采和特色。城市規劃這一門科學也引起政府部門的重視。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萍鄉拆遷房屋補償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了房屋拆遷補償的各類費用,但是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數額還需對房屋進行測量評估才能得出結果。若是對於補償費用有疑問,拆遷户也享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zhengdi/buchangbiaozhun/r9jp5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