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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中的院落空地該如何補償

城中村改造中的院落空地該如何補償

一、城中村改造中的院落空地該如何補償?

城中村改造中的院落空地該如何補償

城中村改造中的院落空地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的政策為準,案法律規定,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所以,法律對佔用土地使用權是有明確的補償的,如果在徵收有院落的房屋與沒有院落的房屋都給予同等的對待,不符合公平的原則。所以對於有院落的房屋進行補償的時候,應該在評估的時候根據房屋所有人對於院落的使用情況,作出合理的補償。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中也提到:“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因此,根據上訴法條在房屋拆遷中院落和空地都是應該有補償的,應當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並依法登記在內,然後進行合理補償。

二、拆遷協議中有哪些內容必須註明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簡單來説,法律上不允許政府部門以院落式空地為由,在支付徵地補償的時候直接忽略了拆遷户對院落的合法使用權。可是,一般政府部門也不會單獨的去制定一個針對院落空地的補償方案,只不過是需要工作人員把院落的面積給量清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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