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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遷有補償嗎? 在基本農田上建造的養殖場

遇到拆遷有補償嗎? 在基本農田上建造的養殖場

 在基本農田上建造的養殖場,遇到拆遷有補償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在基本農田上建造的養殖場,遇到拆遷有補償嗎?

一、在基本農田上建造的養殖場,遇到拆遷有補償嗎?

關於農業用地上建養殖場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明確不屬於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但在基本農田上不得建造養殖場,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不得佔用搭建養殖場。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

根據國土資源部在《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中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二、農民在承包的集體土地上從事養殖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改變土地的用於農業生產的基本用途,所以在承包地上從事養殖業經營法律是允許的,但是要細分兩種情況:

1 、禁止利用基本農田發展養殖

農民的承包地分為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6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的相關規定,基本農田的用途受到最嚴格的限制,林果業、挖塘養魚和任何對基本農田的破壞都是禁止的。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修建養殖場。

2、可用基本農田之外的土地

根據《畜牧法》第37條規定,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有條件的可以用於養殖場的建設和經營,也就是,養殖場所佔土地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劃分的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內,土地使用人就可以直接在該地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還需要依照法律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比如農用地轉用手續。

 三、在農田上建造養殖場的注意情形:

1、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

2、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

3、禁養區內不能建設養殖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等。

4、必須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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