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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債權人對債務人發出

由債權人對債務人發出

由債權人對債務人發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是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的

支票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的,承諾在一定時期內支付一定款項的債務憑證。
《合同法》關於債權債務的規定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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