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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是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醫療糾紛是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醫療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為的“舉證責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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