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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齡 時繳費 足15年的

法定退休年齡 時繳費 足15年的

法定退休年齡 時繳費 足15年的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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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足15年的還不夠應該怎麼辦?

《社會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據此,領取基本養老金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這裏的“法定退休年齡”,勞社部發〔1999〕8號《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解釋為: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二是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如果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對於“延長繳費”的問題,實踐中就存在採取什麼方式繼續繳納的問題。根據《社會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以是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可以是勞動者以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因此,延長繳費的方式就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單位聘用繳費不滿15年的職工,繼續繳費;一種是在無單位聘用的情況下,由個人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於現行法律並未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用人單位應當使用至繳費滿15年”,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不滿15年的職工,單位根據管理需要,可以繼續使用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予使用,由職工個人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那麼對於不予使用的職工,單位該如何處理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據此,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無論其繳費是否滿15年,也不論其合同期限有多久,用人單位都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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