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行政裁定書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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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轄行政裁定書如何書寫?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民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本院受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寫明異議的內容及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異議成立的,寫: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異議不成立的,寫:
“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二、移送管轄的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移送管轄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移送管轄,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法院審理了案件時發現並不具備對該案件的管轄權後,是需要與上級法院提出移交案件的申請,當上級法院審核並批准後則可以辦理案件移交,那麼接受移交案件的法院也是不得隨意地拒絕,如果當事人對法院做出的決定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五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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