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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移送管轄如何辦理?

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移送管轄如何辦理?

一、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移送管轄如何辦理

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移送管轄如何辦理?

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辦理應當是由行政機關的主要的負責人在接到相關的報告之日起作出批准移送或者是不批准移送的這樣一種決定,然後再向同級的公安機關來進行一個移送,這是行政執法機關對於相關的案件進行移送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二、具體程序,

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遵照下列程序:

在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後,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向公安機關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即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移送案件時,應隨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我們國家公安機關所負責管理的並不僅僅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對於一些行政方面的案件也具有相應的管轄權,但是發現自己沒有能力管理的時候,是可以進行一個移送的,但是需要提出移送的申請,經過批准之後,再向同級的公安機關來進行案件移送。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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