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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主觀是怎麼要求的

重婚罪主觀是怎麼要求的

重婚罪主觀是怎麼要求的

一、重婚罪主觀是怎麼要求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重婚罪該如何認定呢?

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二)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

(三)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三、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濟途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通過兩種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第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提起離婚之訴並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因重婚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受害人的家庭婚姻關係,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重婚案件首先可以作為自訴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但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受害人往往不願意提起自訴。即使提起訴訟,由於重婚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重婚一方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受害人要取得此重婚證據,尤其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證據非常困難,甚至根本無法取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法院會“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因此,如果重婚犯罪完全靠受害人提起自訴解決,很多重婚者就會逍遙法外,重婚行為就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打擊。這很有損我國法律的嚴肅性;同時,雖然從現象上看,重婚犯罪直接侵害的是個人的家庭婚姻關係,但其實質是行為人公然與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對抗,侵害的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重婚案件在我國雖規定為自訴案件,但不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也有權偵查,檢察機關也可以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正如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四十五條規定的,對重婚行為“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要知道,如果行為人在不知道對方已經登記結婚的情況下,而與之辦理結婚手續,此時不能認定不知情的一方構成重婚罪。因為重婚罪屬於故意犯罪,並且還是直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這並不是認定重婚罪的關鍵所在。另外,現實中也需要注意重婚與通姦之間的區別,一般通姦行為不能直接認定構成重婚罪,除非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那麼還有可能被以破壞軍婚罪論處。

標籤: 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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