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態與犯罪中止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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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完成形態與犯罪中止的關係是什麼?
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種類:
1、預備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預備犯是指在犯罪預備階段,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施的特殊形態。
2、未遂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未遂犯是指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態。
3、中止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特殊形態。中止犯既可能存在於犯罪預備階段,也可能存在於犯罪實施階段。
二、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是怎樣的?
1、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就是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在對犯罪預備處罰的時候,應當對犯罪預備的程度和性質等有關情節進行全面分析,以決定對預備犯是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
所謂犯罪預備的程度,是指犯罪製造條件的充足程度。所謂犯罪預備的性質,是指為犯罪製造條件的方式。
對於犯罪預備應當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則,綜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2、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是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在犯罪未遂情況下,如果綜合全部案情看,其法益侵害性並不比既遂輕,未遂情節在全部情節中居於無足輕重的地位,不影響或基本不影響案件的危害程度時,就可以決定不對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當然,即使不對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也應在判決書中引用刑法總則第23條關於未遂的條文。
3、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就是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
在對犯罪中止處罰的時候,根據犯罪中止是否造成損害,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沒有造成損害的,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免除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犯罪未完成形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額過程中,一般都是比照犯罪既遂進行處罰的,如果是犯罪未完成沒有造成任何的社會危害性的,就算是構成犯罪,也可以免除處罰,但是僅存在於犯罪預備中,對於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從輕和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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