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完成形態是什麼?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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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完成形態
1.概念
犯罪的完成形態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2.特徵: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基本構成的全部構成要件。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1.犯罪預備
(1)概念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2)處罰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
(1)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1)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2)特徵
①中止的時間性: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
②中止的自動性: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③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內心狀態的一種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
④中止的有效性:構成犯罪既遂的危害結果不能出現。
(3)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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