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介紹賄賂罪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介紹賄賂罪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一、介紹賄賂罪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介紹賄賂罪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介紹賄賂罪犯罪中止的規定是從事賄賂罪的中介工作,因為自己一直以內的原因來進行停止。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這一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犯罪中止包括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兩種。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實行過程中,自動放棄實施或者繼續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徵:

必須是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達到既遂狀態,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一般認為,犯罪既遂以後自動返還原物或者自動賠償損失的行為,如盜竊犯在盜竊他人財物後又將竊取的財物歸還原主,或者貪污犯貪污公款後又祕密退還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論處。其自動返還贓物的行為只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所謂徹底放棄犯罪,是指行為人徹底打消了繼續並完成犯罪的念頭,徹底放棄實施自認為可以繼續實施並完成的犯罪行為。

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性條件,首先,必須要求行為人自認為能夠繼續實施。其次,認定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還必須要求確實是出於行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放棄犯罪,而不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觀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以後,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自動採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

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並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於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二、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的定性

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導致法定犯罪結果出現的第一次侵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在能夠重複實施同一性質的侵害行為並造成預期的犯罪結果的情況下,出於自己的意志自動放棄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對於這種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應當如體定性,有的主張按犯罪未遂論處,有的主張按犯罪中止論處,有的主張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他們在進行行賄的時候是存在着他人介紹的這種情況,這就會構成我們刑法當中的介紹行賄罪,也是需要受到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懲罰的,具體懲罰方式是有一些量刑的處理。

標籤: 犯罪 中止 賄賂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xingshifanzui/o6yy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