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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自訴規定是什麼?

遺棄罪自訴規定是什麼?

一、遺棄罪自訴規定是什麼?

遺棄罪自訴規定是什麼?

遺棄罪大部分是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罪、毀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犯罪案件;

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婚罪,遺棄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情節特別嚴重,受害人為弱勢羣體,受到嚴重傷害的人民檢察院對遺棄罪提起公訴。

二、自訴狀怎麼寫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刑事案件的種類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提起公訴的案件,還包括當事人自己可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這一類型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情節都是比較輕微的,比如説有遺棄罪以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等。

標籤: 遺棄罪 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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