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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開庭整個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開庭整個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一、刑事開庭整個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開庭整個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時間如下:

1、立案階段。此階段由公安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此階段法律並未規定具體時間,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7個月;

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此階段的時間為30天,經批准可以延長;

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並判決;此階段普通程序為三個月,簡易程序為40天。經上一級批准可以延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的案件,補充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具體時間要根據案件複雜程度而定,接到起訴書副本後10天就開庭了。

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進行調查,公安進行調查之後,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然後向檢察院進行申請批捕。檢察院通過批捕之後,將會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然後再由公安交至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最終在交由法院來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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