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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時效的解釋是怎麼樣的?

國家賠償法時效的解釋是怎麼樣的?

國家賠償法時效的解釋是怎麼樣的?

國家賠償法時效的解釋是怎麼樣的?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又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那麼,從違法行為發生至確認該行為違法之間也沒有時間限制。根據一般理解,只要請求人認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任何時候都能主張該行為違法。這一規定,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不小困難,一是請求人沒有緊迫性,對自己的權利久不行使,會使這一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二是賠償義務機關工作難度增大。

因為時間過得越長,人事變動越大,有可能當時的辦案人員離開了原工作崗位甚至不在原單位,更可怕的是有的人可能永遠離開了我們。文件也可能丟失,使得案件複查難度增加。這一規定也可以説是一種疏漏,既不符合立法慣例,又不利於維護請求人的權益。比如,1993年某公安機關以詐騙為由對犯罪嫌疑人譚某進行羈押並扣押了財產。

1997年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隨後解除了羈押。譚某一直以口頭方式要求返還財產,而公安機關則一直以口頭方式告之本案尚未偵查終結而拒絕,直到目前還沒有解決。如果有確認時效的法律規定,那麼譚某既可能直接要求公安機關賠償也可能選擇先要求確認公安機關的行為違法。而公安機關則可以依據確認時效的規定作出相應決定。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卻規定了兩年的賠償時效,這在實踐中意義並不大。因為一般來説,請求人已得知國家機關的行為被確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後,超過兩年才提出賠償的不多,但作為一種法律規定,以防萬一出現原來不想索賠事後又想要索賠的情況有法可依也無不可。

國家賠償法時效期限總結包括哪些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有無時間限制

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將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此項制度“利用人類趨利避害的本能,通過設定對權利或義務主體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鞭策、督促權利或義務主體儘快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一)時效有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兩種。

1、取得時效一般指取得領土佔有權或財產所有權的時效。

2、消滅時效,亦稱訴訟時效,指權利所有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一定時間後,該權利歸於滅失的制度。

綜合上面所説的,國家賠償對於受害者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因為這是屬於國家的失誤,才造成了自己不可避免的損失,受害人是有權力要的,但是受害人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一定要在時效之內申請,如果過了,那麼就再也沒有申請賠償的機會了,所以,要把握好時間才能爭取到應有的賠償。

標籤: 國家 時效 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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