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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移送另一法院執行的案件有哪些?

申請移送另一法院執行的案件有哪些?

一、申請移送另一法院執行的案件有哪些?

申請移送另一法院執行的案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制裁決定書,包括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因為這類案件的執行權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不便申請執行,而不執行,又會使其難以甚至無法維持生活。

3、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這類案件中,有的沒有執行權利人,如刑事判決中的沒收財產、罰金、追繳財產上交國庫;即使有執行權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請執行。對這類案件的移送執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職權,又是人民法院的職責。

二、人民法院的執行期限是多久?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移送另一法院執行的案件主要是民事案件以及帶有民事處罰的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的時間,但是如果是沒有經過訴訟的案件的話,執行的期限一般就是三個月的時間。同時特殊情況還可以申請延長執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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