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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資格案件是訴訟案件嗎?

選民資格案件是訴訟案件嗎?

一、選民資格案件是訴訟案件嗎?

選民資格案件是訴訟案件嗎?

選民資格案是訴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選民案件是指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後,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選民資格案件屬於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一審終審,人民法院在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應當開庭審理,除了起訴人以外,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其他與選民資格相關的公民也必須參加審理。

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必須先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選民資格案相關法律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審判人員在審理選民資格案件中,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認真聽取起訴人、選舉委員會和有關公民的陳述和辯論,查明情況,對選民資格進行審查,然後根據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公民是否有選舉權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因為這類案件時間緊迫,不在選舉前審結,就會影響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選舉權的公民不能行使權利,無選舉權的人卻取得了選舉權的情況。雖然時間緊迫,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以保證案件審理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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