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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民資格案件一審終審嗎

關於選民資格案件一審終審嗎

一、關於選民資格案件一審終審嗎

關於選民資格案件一審終審嗎

選民資格案件屬於非訟案件,一審終審,人民法院在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應當開庭審理,除了起訴人以外,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其他與選民資格相關的公民也必須參加審理。

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必須先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選民資格案件作出規定。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注意:提起選民資格訴訟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具有選舉權,不是該類訴訟的主體提起訴訟的公民既可以是自己的選民資格受到侵犯的公民,也可能是其他公民。其他公民是指,只要其認為選民名單確有錯誤,都可以作為選民資格案件的主體提起訴訟。

一審終審指一個案件經過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

二、一審終審適用哪些案件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1.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5.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

6.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7.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8,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選民資格的案件,在一審判決下來之後,就必須要服從判決結果進行執行,而是不能夠在像其他案件一樣提起上訴,所以是屬於一審就是終審制。這是屬於非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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