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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假冒偽劣商品的處罰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對假冒偽劣商品的處罰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政處罰規定

對假冒偽劣商品的處罰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

(1)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6) 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 (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7)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前述(1)、(2)、(3)、(4)、(5)所列的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第五十六條,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罪名及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偽劣的產品,對於人們的身心健康,以及財產權益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對於這樣的情形,需要對行為人進行嚴厲的處罰,包括刑事方面的處罰,也包括行政方面的處罰,各自的程度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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