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損害賠償 >人身侵權 >

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是合理的嗎?

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是合理的嗎?

一。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是合理的嗎?

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是合理的嗎?

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是合理的。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責任包括哪些方面?

(一)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二)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三)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四)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五)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六)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安排未成年人蔘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七)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八)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段不同,在校期間受傷的話,學校要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有的時候學校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而有的情況下承擔的又是過錯責任。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sunhai/renshenqinquan/k55jd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