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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1、目前並沒有關於侮辱罪的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中,侮辱罪情節嚴重的標準為:

(一)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

(二)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了精神失常、自殺等後果比較嚴重的。

(三)對被害人多次的侮辱並侮辱其他人的行為。

2、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是: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侮辱罪與誹謗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涉嫌侮辱誹謗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我國,侮辱誹謗罪是自訴案件,事實上,侮辱罪和誹謗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罪名,這兩種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不一樣的,一般侮辱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才會被判刑,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只能按照名譽權侵權糾紛來處理,因為侮辱誹謗行為都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他人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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