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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違約的處理方式

產品質量違約的處理方式

產品質量責任簡單的來説就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關係的人以及銷售者、生產者中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所應該承擔的相應的法律後果。那麼,產品質量違約的處理方式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關於產品質量違約的處理方式,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產品質量違約的處理方式

對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違約行為,《購銷條例》第35條:“供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供方負責包修、包換或者包退,並承擔修理、調換或者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在這裏,適用“三包”規定時究竟選擇何種方式,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選擇的標準是客觀的,即針對產品的具體情況來選擇是修理、調換還是退貨。這裏所講的具體情況,不但包括供貨的產品狀況,而且還包括同種產品在供方的庫存及生產情況。選擇三包的原則應是既充分又必要,不應片面強調先後的順序,即先修修看,修不好再換。例如,電視機的圖像不穩,可以通過修理來排除故障,而如果供貨的玻璃器皿因質量不好已經破裂損壞,則只能通過調換或退貨來處理了。對於那些一時難以確定的產品內在質量問題,也不妨先採取修理的方法來處理。但究竟可允許修幾次?以及要求調換、退貨的標準怎樣?國家經濟委員會等八部門1986年7月30日發佈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作出了一些規定,可作為處理有關產品質量糾紛的法律依據。該《規定》第10條規定:“在包修期內,如確屬產品質量問題而出現的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內修理三次仍無法達到合格標準的,可根據用户要求,免費調換同型號的產品,如無貨更換,應按原售價退貨。如用户不願調換同型號產品而要求退貨的,經銷企業可適當收取折舊費。換貨包修期應當從換貨之日起計算,但對於那些國家尚未做出明確的質量三包規定的產品,應充分考慮到產品質量情況的多樣性和複雜性,通過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儘可能協商解決爭議。受訴法院或仲裁機關在處理涉及產品質量糾紛的案件時,有關當事人負有提供商檢部門質檢證明書或者有關部門的質量鑑定書的責任。在適用舉證責任時,只要產品的供方未能提供用户對產品使用、保管不當的證據時,則對產品質量負有完全的責任。受訴法院或仲裁機關也可根據需要,通過有關部門對產品做仲裁質量鑑定。作為產品的用户,對不合格產品,既可向生產者、也可向經銷者提出對產品實行三包要求。產品的生產者和經銷者對產品質量負有連帶責任。用户的這種權利,不受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合同約定的影響”。法律上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切實保護廣大用户及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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