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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履行瑕疵是違約嗎

一般合同履行瑕疵是違約嗎

一、一般合同履行瑕疵是違約嗎?

一般合同履行瑕疵是違約嗎

合同履行瑕疵不是違約,合同履行瑕疵指的是合同在履行上存在瑕疵,但債務人依然需要進行履行,但該履行存在瑕疵。在債務人瑕疵履行時,由於債務人不完全履行債務的表現多種多樣,有些瑕疵是無法補正的,而有些瑕疵則可以通過債務人的補正行為變為適當履行。比如,當標的物為種類物時,就可以通過更換的方法補正。由於存在的瑕疵能否補正的不同,導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後果也有所不同。

(一)當履行上的瑕疵能夠補正時,其法律後果為:

債權人有權拒絕或接受有瑕疵的履行,並要求債務人補正。此時,債權人不負受領遲延的責任。

因補正標的物導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人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如果因債務人補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應負責賠償。

當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或提供的勞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依據情況要求債務人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標的物雖能補正,但補正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但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債務人能補正而不補正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補正。但依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執行的除外。

(二)當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時,其法律後果

當債務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當然,債權人也可以在受領後,要求債務人降低價格或者酬金。

二、瑕疵履行的違約承擔方式

關於瑕疵履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體現在當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在交付的物比約定的品質低劣的場合,或者在應當交付中等品質的物時卻實際交付了下等品質物的場合,或者在交付的標的物具有瑕疵場合,均不屬於債務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對的責任方式上,這一條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這在學説上被認為是強制履行的表現;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債務人退貨,這被認為是合同解除的一個表現;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有的也叫減價請求權,這裏也可以看成是對所受損失的補償。

以上就是對一般合同履行瑕疵是違約嗎的相關解釋。根據新《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違約金。如果沒有對違約金進行約定的話,一方違約造成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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