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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

行紀合同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

一、行紀合同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

行紀合同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

權利瑕疵擔保,是指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售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向買方就該標的物提出任何權利要求。該項擔保責任源於羅馬法,羅馬法中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在第三人基於所有權,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等向買受人追奪標的物時,出賣人即應負擔保責任。當事人對此有約定的,依約定承擔責任;如無約定,出賣人只承擔一般責任,即返還價款,買受人有損失時還可請求損害賠償,出賣人的這一擔保責任被稱為追奪擔保。

二、物的瑕疵擔保

物的瑕疵擔保,是指出賣人就其所出賣的標的物品質上所存在的瑕疵而負的擔保責任,包括價值瑕疵擔保,效用瑕疵擔保及所保證的品質擔保三種。價值瑕疵擔保是指擔保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裏的價值指交換價值,不是使用價值;使用價值的擔保屬物的效用擔保,品質擔保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有其所擔保的品質,合同約定或出賣人提供的關於標的物質量説明均可構成,如規格型號、性能、有效期等方面。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條件有以下三個方面:

1、瑕疵須於標的物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

2、須買受人不知標的物的瑕疵;

3、買受人須於法律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瑕疵通知。

關於標的物品質的認定,首先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如未有明確約定,但出賣人提供了質量説明的,依該説明為準;當事人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且出賣人未提供任何相關質量説明,則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認定。即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不能確定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無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

綜上所述,關於物的瑕疵擔保的法律效力,即出賣方違反品質擔保義務應如何承擔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的,可協議解決;不能協議的,買方可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減價或退貨等救濟措施,買方有損失的可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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