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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隨義務必須履行嗎

合同附隨義務必須履行嗎

合同附隨義務必須履行嗎
合同的附隨義務必須履行,如果不履行仍然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的合同附隨義務,指的是合同當中雖然沒有明確約定,但是按照常理推斷就可以知道,債務人應當履行或者協助履行的義務;該也是合同義務的組成部分,僅僅是未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而已。
房屋買賣合同為例,即使是合同上沒有約定,賣方應當確保房屋不存在權屬爭議,即使沒有約定賣方應當將房子的鑰匙交給買房,即使沒有約定賣方應當協助買房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但是普通人憑常識都知道,出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沒有權屬爭議,應當交付鑰匙,應當協助過户,這就叫合同的附隨義務。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0條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義務本着誠實信用的原責,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所以合同的附隨義務,也應當全面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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