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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改定和動產未交付的區別有哪些?

佔有改定和動產未交付的區別有哪些?

一、佔有改定和動產未交付的區別有哪些?

佔有改定和動產未交付的區別有哪些?

佔有改定和動產未交付的區別有:適用條件不同、法律對象不同以及發生原因不同等。佔有改寫是包含着對佔有物的佔有權,以及佔有物的轉讓權等情況的,而未動產未交付一般只適用於房產等不動產在交易過程中,因特殊原因沒有交付的情況。佔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取得間接佔有的合意。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實際上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但是現實佔有不轉移,只是佔有人的佔有名義發生了變更,是一種變通的交付方法。佔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係,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係。

甲將電視轉讓給乙,通常情形下,甲應將電視現實地交付給乙,由乙取得直接佔有,但是因甲還需使用此電視機,便可與乙訂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繼續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後甲再從乙處取回電視機進而繼續使用。電視機在甲-乙-甲之間的傳遞並無實際意義,因此為簡化程序,只需訂立契約,便可以發生物權變動,此時乙僅取得間接佔有人的地位。

二、佔有改定的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

佔有改定與動產未交付,在司法實踐中,是沒有直接的關係的,兩者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範圍都是不一樣的,涉及到佔有改定的認定上,一般需要結合佔有交易雙方的實際行為而定,可能還涉及到佔有物權的轉讓或者交易行為的,需要區別不同情況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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