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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

怎麼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條件,分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兩種,其中約定解除又可分為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怎麼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説,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後,合同即發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標籤: 合同 行使 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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