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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怎麼辦?

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怎麼辦?

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怎麼辦?是否可以要求單位負責?很多勞動者對這兩個問題不太瞭解,再加上單位一味推卸責任,遇上工傷的時候就只有自己買單負責。其實,我國法律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是有相關規定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

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怎麼辦?

1、工傷認定

工傷不同於其他人身傷害。工傷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序認定為工傷.因此,發生工傷後,依法進行工傷認定非常重要.工傷認定申請即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從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受理工傷申請的機構是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合同等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據,導致勞動保障行政無法做出工傷認定的,應中止工傷認定程序,由勞動者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法律程序確認勞動關係後,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2、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人之間不分先後順序。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一年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3、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

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是每個職工特別關心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以上傷殘待遇並不是每個工傷職工都全部享有,即使應當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論,根據傷殘程度不同,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也不同。造成死亡的,應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鑑定費、交通費、營養費,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各省對於工傷待遇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

工傷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調解、勞動仲裁和訴訟。不管採用哪種方式解決,都不應盲目去做,如自己不明白,可以諮詢或聘請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相關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職業病防治法》

在勞動過程中受傷是屬於工傷範圍的,那麼就應該是由單位負責。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受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標籤: 勞動 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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