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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行政處罰滯納金是誰收

在我國行政處罰滯納金是誰收

關於滯納金想必我國公民應該不陌生吧,比如説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交税納税,超生的家庭沒有按照規定交社會撫養費,再或者公民個人在補交社保的時候,超出規定的時間就都需要向國家有關單位交滯納金。不過很多人在交滯納金的時候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行政處罰滯納金是誰收?

在我國行政處罰滯納金是誰收

一、在我國行政處罰滯納金是誰收?

滯納金直接交給作出行政處罰的單位就可以。

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的內容,滯納金是執行罰的一種。執行罰是指行政機關對法定的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法定義務,通過罰款的手段促使其履行義務,執行罰的目的是迫使其履行法定的義務。

行政處罰和執行罰的最主要區別是,前者是對已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而且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反覆使用。後者是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促使處罰人履行處罰內容而採用的,可以連續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二、滯納金的特點:

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國家規定滯納金標準

(一)十種情形應加收税收滯納金

第一種情形:滯納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追徵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同樣,根據上述規定,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偷、抗、騙税應加收滯納金。

仍沿用上述規定,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種情形:補繳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徵税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税款之日起計算。

第五種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繳納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税人需要延期繳納税款的,應當在繳納税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税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税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涉税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税函〔2004〕536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税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税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種情形: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税彙算清繳發生税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於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税法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税彙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税彙算清繳的,主管税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税款滯納的,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企業清算所得税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税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税。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結清税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應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對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的,主管税務機關應依據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税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

第十種情形:代理人經信息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徵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認定税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明確,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税務機關聲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信息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准相關税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徵税款,並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

另外,對於税收滯納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執行,不適用行政強制法關於“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問題,如果滯納金的加收超過税款本金,仍應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加以徵收。

首先,滯納金不是屬於我國行政處罰當中的一個內容,滯納金是屬於執行法,是行政機關通過罰款督促有些拒不履行自己法定義務的人員,儘快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您所提出的行政處罰滯納金是誰收這樣一種説法並不合理,至於我國公民在交滯納金的時候直接交給行政處罰機關就可以。比如説社保的滯納金肯定交給社保局,交警開的罰單的滯納金交給交警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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