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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送養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生父母送養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若親生父母需要將孩子送給他人收養的話,為避免出現借送養之名行拐賣之實的情況出現,此時對送養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並不滿足規定的條件,那最終送養就是變成立的。那法律中規定的生父母送養子女的條件有哪些呢?各位不妨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生父母送養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一、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4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生父母作為送養人應遵守以下條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均無力撫養子女。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撫養能力,就不允許通過送養轉移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是無撫養能力的父母一方,也無權免去有撫養能力一方的撫養義務,將子女送他人收養。

(二)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通常情況下不允許生父母單方送養子女。對於非婚生子女,也應由其生父母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但是,應當經過適當 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後,如果另一方要求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送養須先徵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見。若他們願意並有能力撫養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時,另一方就不得將其送養。

二、其他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27條的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雙亡或均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姊以及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上述公民或組織在擔任監護人期間,可以依法送養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但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在未成年人的年父母均死亡的條件下,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求將其送養,須徵得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兄、姊不同意送養,監護人又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時,應依照《民法典》第1096條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二)當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時,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性或威脅其健康成長可能的,允許其監護人將其送養。

作為親生父母一般不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其實都是不會將自己的孩子送人的。而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因為對生父母送養子女的條件有嚴格的要求,其實從這點上也能不免出現那種出賣子女的情況出現。當然,此時適當的給予親生父母一些補償也是允許的,不會被認定為拐賣子女。

標籤: 子女 生父母 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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