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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和前妻做了10次財產分割協議合理嗎?

離婚後和前妻做了10次財產分割協議合理嗎?

離婚後和前妻做了10次財產分割協議合理嗎?

一、離婚後和前妻做了10次財產分割協議合理嗎?

離婚後和前妻做了10次財產分割協議是合理的,如果沒有達成一致的可以繼續進行協商,但是如果情況非常複雜經過了多次協商還是沒有結果的,建議可以選擇到法院進行起訴解決。如果其中一方沒有按照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執行的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説,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

如果夫妻在離婚之後沒有按照相關的離婚協議或者是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進行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溝通爭取能夠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的或者不能解決的,選擇上訴的方式是比較明智的,這種方式比較高效,並且對於執行的效率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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