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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案件

遺產繼承案件

遺產繼承案件

案情簡介

老先生生前自書遺囑一份將其名下財產遺囑繼承給小兒子,遺囑擬定時未明確標註日期。老先生去世後,小兒子也不幸去世。老太太總覺不妥,也是風燭殘年於是想在自己生前將財產,處分清楚。接受案件後,發現去世小兒子也有一套房產在名下,小兒子的財產有按照遺囑繼承老先生的,又有自己的,其去世後,發生再次繼承,錯中複雜。

辦案思路及心得

於是先辦理老太太的遺囑見證,然後再處理小兒子財產,訴訟至長寧法院後,法官十分重視,親自前往敬老院,徵詢老太太的意見,終將小兒子名下財產先處理完畢。未曾想到,該案生效後,老太太就病故。因老太太是將自己名下的財產遺贈給小兒子的女兒,按照法律規定,接受遺贈必須在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在家屬辦妥老太太喪事後,建議儘快啟動接受遺贈的案件,案件啟動前,本着家務事應妥善解決的態度,和老先生另外一個兒子聯繫,並提供老先生、老太太的遺囑,希望大家本着家庭和睦的宗旨認真遵守老人的遺願,未果。訴訟中,對方一概否認遺囑的存在,甚至對有錄音、錄像的老太太的遺囑也否認,案件陷入僵局,我從老先生遺物中,找到老先生以前的筆跡,甚至是算盤上的簽名等大量證據,要求法院對老先生的簽名進行鑑定,後在庭審中提示法官,鑑定的前提是這些老先生的遺留下來的筆跡需要對方認可,法官接受提議,詢問下對方最終對該遺囑上的簽名也做了確認,因該遺囑缺少日期等法定形式要件。

裁判結果

雙方間展開激烈交峯,最後法院判決採用了本代理對案件焦點的意見,最終遺產處理判決實現了老人的遺願。

標籤: 繼承 案件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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