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 勞動法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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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39條內容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r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r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r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r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x4xvj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