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產繼承説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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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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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説明書怎麼寫
首選要爺爺奶奶放棄繼承權,你也要放棄繼承權,你還要把你自己的財產贈與給女兒,同時都要寫出書面聲明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如果你們的財產是200萬,100萬是你的;另外100萬是遺產,你、你女兒和女兒的爺爺、奶奶作為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平均繼承。也就是各繼承25萬。因此女兒的爺爺、奶奶要各放棄25萬的繼承權,你也要放棄25萬的繼承權,同時還要將你所以、有的部分贈與給女兒,你女兒才能獲得全部的財產。
繼承房產申請書要由你女兒寫,其中包含以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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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税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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