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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是否有賠償金

拖欠工資是否有賠償金

拖欠工資是否有賠償金
拖欠工資賠償金

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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