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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工傷複議申請

不認定工傷複議申請

不認定工傷複議申請
不認定工傷複議申請
工傷認定複議申請程序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

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職工所在單位由於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僱主承擔了許多責任和義務。

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後,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

同時,將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後的30日以內。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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