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0條新規是怎樣的 法律 關注:1.86W次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0條新規是怎樣的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超越職權審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其批准文件無效,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 損害賠償 其他侵權 條例 中外合作 辦學 條新規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gr06v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