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五條有哪些內容 法律 關注:1.33W次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五條有哪些內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熱愛祖國,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學經驗,並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經審批機關核准。 標籤: 損害賠償 其他侵權 第二十五條 辦學 條例 中外合作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x4g6g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