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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受傷哪個承擔責任

承攬人受傷哪個承擔責任

承攬人受傷哪個承擔責任
承攬人受傷哪個承擔責任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作為平等的合同主體,對其行為的後果應該依法自行承擔。承攬方在承攬工作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其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或者由其合夥人與其共同承擔。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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