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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橋腳手架勞務合同

高架橋腳手架勞務合同

高架橋腳手架勞務合同
修建高架橋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如有疑惑請電話諮詢律師做進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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