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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更正裁定書

行政更正裁定書

行政更正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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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行政裁定書如何書寫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民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本院受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寫明異議的內容及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異議成立的,寫: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異議不成立的,寫:



    “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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