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行政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書

行政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書

行政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被告主體不適格如何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中,對被告的要求是“明確”,不論正確與否。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在被告主體錯誤的情況下,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實例存在。同為程序上的主體錯誤,結論卻有云壤之別。如若不明白,請諮詢相關律師代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xnl4y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