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最短簽訂期限 法律 關注:2.94W次 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據此,《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未限制。公司可以與這些季節性用工簽訂期限為3個月 (甚至3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 標籤: 勞動合同 最短 簽訂 期限 勞動糾紛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5kgw8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