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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採購合同有哪些

無效的採購合同有哪些

無效的採購合同有哪些
無效的採購合同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會如何處理無效的購銷合同:一是對未採用書面形式,又未即時清結的經濟合同,依法認定行為無效,判令雙方互相返還財產。二是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倒賣國家限制流通產品的,依法認定合同無效,追繳非法所得部分。三是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未取得經營權而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法認定該經營行為無效,行為人對無效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四是對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的購銷合同,依法確認合同無效,出借單位與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出借單位收取的“手續費”、“管理費”,作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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