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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傳喚犯罪嫌疑人需經批准

書面傳喚犯罪嫌疑人需經批准

書面傳喚犯罪嫌疑人需經批准
書面傳喚犯罪嫌疑人需經過哪裏批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程序一般是要出示證明文件。到所住地內的指定地點或本人住處。時間是不能超過12小時。


公訴科傳喚嫌疑人,是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通知嫌疑人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告知嫌疑人的權利義務,需要嫌疑人簽署《審查起訴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取保的還要填寫《取保候審通知書》,如果有保證人的話,保證人也要到場簽署《保證書》。再一次做訊問筆錄,核實嫌疑人公安機關的供述,全面審查案件。之後等待案件移交法院,進入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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