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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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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認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特點在於雙方當事人經過了平等自願的協商過程,並最終達成了一致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

但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對“一致”的標準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因而,在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常常成為用人單位用來掩飾非法解僱的合法外衣。在審判活動中,也往往出現只認協議,不審查協商過程的簡單處理的傾向,認為只要雙方簽訂瞭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就可以認定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體現是雙方平等自願的協商過程。雙方簽署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應該包括解除原因、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金額、解除勞動關係時間等信息。並且通過協議的方式確定勞動關係解除後雙方再無經濟往來,不得再要求對方承擔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邵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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