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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專業分析:
《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二)除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安全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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