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全部內容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全部內容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全部內容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全部內容
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託運人應當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准書、輻射監測報告,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收到備案材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途經地和抵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gr591l.html